一、適用範圍與名詞定義
本規範適用於公司發給主播的所有通告,包含經紀公司所屬主播、官方主播。
通告:公司安排主播在指定時間、地點出席的工作,例如直播、活動、拍攝。
通告開始時間:通告單上載明的集合時間或開始時間。
取消時間:以書面通知送出的時間為準。
通告費:通告單上載明的該次酬勞。
二、賠償基數
所有賠償與違約金都以「該次通告費」為基數。通告單必須載明通告費。
沒有固定通告費的通告(例如純分潤),以「時薪 × 預定通告時數」作為基數。
交通、住宿等已實際支出的費用另外實報實銷,不計入基數。
三、取消檔位與公司取消
公司取消通告時,依距離通告開始時間多久,按下表賠償主播。主播取消時用同一張表,方向相反(見第四節)。
取消時間 | 賠償比例 |
|---|---|
通告前 5 天以上 | 0% |
通告前 2–4 天 | 40% |
通告前 1 天 | 60% |
通告當天 | 80% |
舉例:天數以日曆日計算。
例如:
10/20 的通告:10/15 以前取消為 0%,
10/16–10/18 為 40%,
10/19 為 60%,
10/20 當天為 80%。
主播已到現場才取消:賠償 100%,交通費另外實報實銷。
臨時發出的急件通告不另外訂規則。發得急,取消時間自然靠近通告開始,會直接落在 60% 或 80% 這兩檔。
四、主播取消
主播取消通告時,依第三節的檔位支付違約金給公司,比例相同:前 5 天以上 0%、前 2–4 天 40%、前 1 天 60%、當天 80%。
違約金從當月通告費或薪資中扣抵。
主播因不可抗力因素(如政府宣布停班停課、天災)或家中喪事等取消,提出證明即可免違約金。
五、經紀公司替補主播
經紀公司所屬主播要取消時,經紀公司可以提出由其他主播替補。是否接受替補由公司決定。
公司接受替補:視同沒有取消,原主播不需支付違約金。
公司不接受替補:視同主播取消,依第四節由原主播本人支付違約金。
提出時限:替補最晚要在通告前 1 天提出。通告當天才提出的替補一律不受理。
客戶指定的主播:如果原主播是品牌客戶指定的,換人前要先取得客戶同意。
替補主播的通告費:照原通告的通告費計算,不因為換人而加價。
替補主播又取消:視同主播取消,依第四節由替補主播本人支付違約金。
次數上限:同一間經紀公司每月替補超過 2 次,之後的替補不再受理,直接視同主播取消。
六、客戶取消
品牌客戶取消通告時,公司對主播仍照第三節「公司取消」的檔位賠償。主播不承擔客戶取消的風險。
公司再依客戶合約的取消條款,向客戶求償。
與客戶簽約時,取消條款的賠償比例應不低於本規範第三節,以免公司要自己吸收差額。
七、通告延期
通告延期不走賠償機制。主播無法配合延期後的日期,雙方也互不賠償。
八、遲到與未到
情況 | 處理方式 |
|---|---|
主播遲到 30 分鐘內 | 不扣款,須補足時數或依現場安排配合 |
主播遲到超過 30 分鐘 | 依實際出席時間按比例計算通告費 |
主播遲到超過 1 小時,或客戶因主播遲到取消 | 違約金 50% |
主播未到且未事先通知 | 違約金 100%,並停派通告 1 個月 |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