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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播歸屬異動處理規範

為有效活化平台長期未經營之主播資源,並兼顧各經紀夥伴與推薦人之合理經營權益,特訂定本規範。

【總則與適用原則】
  • 判定標準:本規範一律以主播於平台之「實際經營紀錄」為唯一判定依據,不因招募管道(經紀公司或平台官方)而有所差異。

  • 生效日期:本規範自公告日起正式生效。公告日前尚未結案之申請件,一律適用本新規範。

一、 名詞定義

本規範所稱之「歸屬」,係指主播於平台系統內所註記之站內歸屬紀錄(包含經紀公司歸屬或平台官方歸屬)。

二、 歸屬變更之受理條件
  1. 申請門檻:主播於申請日前連續 6 個月內,無任何開播、發送私訊或參與平台活動之紀錄者,新經紀公司得向平台提出歸屬變更或承接申請。

  2. 不受理情形:若主播於上述 6 個月期間內存在任一經營紀錄,平台一律不予受理其歸屬變更。

  3. 適用對象:本條適用於全體主播,不論其原歸屬為經紀公司或平台官方。

三、 停權帳號之處理原則
  1. 一般停權(非永久停權):已執行完畢停權處分且非永久停權之主播,新經紀公司或推薦人仍須待其停權處分期滿,且自申請日前連續滿 6 個月無任何經營紀錄後,始得進行開發與承接。

  2. 永久停權:

    • 凡遭永久停權之主播,嚴禁以任何形式重新入站。經紀公司與推薦人不得進行開發、承接,或協助其復播。

    • 違規處置:若有違反上述規定者,平台將直接關閉該帳號,且不予計算或發放該帳號產生之任何經紀費與推薦費。

四、 推薦費發放與認定原則

推薦費為平台針對主播開發所提供之一次性獎勵,相關發放機制如下:

  1. 身份審查:推薦費以「主播身分證件」及「過往推薦費發放紀錄」為認定標準,不因帳號重新註冊、異動或歸屬變更而重複發放。

  2. 官方主播資格:原屬經紀公司之主播轉為平台官方主播者,若過去未曾領取過該主播之推薦費,且符合當時推薦制度資格,仍得申請領取。

  3. 再次產生推薦費之條件:若主播過去已被領取過推薦費,須於平台連續 1 年以上無任何經營紀錄,經重新回歸平台並符合推薦制度資格後,始得再次產生推薦費。

五、特殊情況(提前歸屬變更)

主播未達第二條連續 6 個月無經營紀錄之門檻,但符合本條情形者,

得提出提前歸屬變更申請。

(一)申請人與時效

1. 申請人為主播本人,經紀公司不得代為提出。

2. 自事由發生日起逾 60 日未提出者,不予受理。

(二)得申請之情形(擇一)

第一款 收費與約定不符

原歸屬方收取之項目或金額,未經合約、書面約定或事前公告之收費項目載明,或超出載明範圍,且未經主播事前明確同意者。

- 無明確書面約定者,過往實際履行之收費方式僅得作為判斷雙方是否已有合意之參考,不得僅以長期收取或主播未曾異議,認定主播已同意該收費。

- 單純計算誤差、匯費或依法應負擔之稅務差額,不適用本款。

第二款 未回應經營需求

需求須屬合約服務範圍內且客觀合理可執行,並符合下列全部要件:

(1) 以平台站內訊息提出,或以合約載明窗口提出並副知平台留存;

未經平台留存之紀錄不予採計。

(2) 間隔 7 日以上提出 2 次,且 2 次均於 7 日內(不計國定假日及連續假期)

未獲回應。

(3) 回應之認定:不限形式,由人工或系統(含自動化、AI 工具)作出與需求具有實質關聯之回覆,或明確告知處理時程,即屬已回應。

實質回覆係指:針對提問或需求本身提供具有實質關聯之資訊、說明、處理結果或後續處理方式;不包含無法提供有效資訊之回覆(如「不知道」、「問其他人」等),亦不包含系統錯誤提示、無法處理之通知或單純轉介真人等訊息。

第三款 重大不當行為

原歸屬方有脅迫、扣留證件、性騷擾、強迫拍攝,或其他重大侵害人身、

人格權益之行為,經平台查證有相當事證者。本款不以事前提出需求為要件,

得逕循申訴管道提出,平台得先行採取保護措施。

(三)不構成提前變更之事由

- 項目與費用已事前載明、主播自願付費使用之額外服務

(如接送、住宿、曝光合作等)

- 溝通頻率或回覆速度未達主播期待

- 分潤條件符合合約但主播認為偏低

- 對經紀人風格或個性不滿

- 獲得其他經紀方更優條件

- 主播單方表示不滿、主張「沒有人帶」、希望更換經紀公司,

或要求原歸屬方停止經營

(四)舉證與程序

1. 舉證責任在主播方。事由須於申請前已實際發生並有可查證紀錄,

不得事後補提、虛構或刻意製造。

2. 平台受理後通知原歸屬方,其得於 7 個工作日內提出說明及反證,

逾期視為無異議。

3. 平台僅就客觀事實認定,不採主播對經紀服務之主觀評價。

4. 事由成立者,主播得逕行歸屬新經紀公司或平台官方。

(五)第三方介入與不實申請

1. 有事證顯示申請係受其他經紀方或其關係人指示、教唆、提供對價或協助製作

事由者,平台得駁回申請或撤銷已完成之變更,並對該經紀方限制受理、

暫停合作或終止契約。

2. 同一經紀公司於 6 個月內關聯之特殊情況申請達 2 件以上者,

平台得暫停受理其申請並啟動查核。

3. 申請事由經查不實或係刻意製造者,撤銷變更、回復原歸屬,該主播 12 個月內

不得再依本條提出申請。

平台十分感謝並尊重各經紀公司與推薦人的長期投入與培育。

本次制度調整旨在活化平台整體資源,健全主播發展生態,感謝廣大合作夥伴的理解與配合。